中腾信小贴士:注意!这样使用信用卡要坐10年牢

2018-12-12 03:06:19来源:中腾信

  据央广网中国之声报道,随着消费和支付方式的发展,如今,使用信用卡已经越来越普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有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系统修改。

  

  根据此次的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12月1日开始施行相关内容。哪些情况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怎样算进行了“有效催收”?为何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决定》明确了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了: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

  

  以上六种情形应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数额方面,此次《决定》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档数额标准上调到了原数额标准的五倍,量刑标准如下:

  


  认定发卡银行是否进行了“有效催收”,是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的要件之一。《决定》中明确,“有效催收”是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并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据介绍,实践中常见的催收方式包括电话、电子信息(含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信函、上门等,除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外,其实质都应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案件数量大,案件量占全部八个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有的银行同时通过刑事和民事两个渠道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有的银行向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恶意透支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此次的系统修改有利于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行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发挥刑法预防惩治犯罪功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也是新时代的法律温度和司法理性的体现。